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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6383.86万元(环保投资81.1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轮台路以北(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度41分32.233秒,北纬43度59分14.942秒),新建1座110千伏变电站和110千伏线路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总占地面积1.84公顷。计划建设的变电站规模为2×50兆伏安主变,配套建设三相双绕组浸油自冷有载调压变压器及辅助工程;线千米,采取敷设工艺,由米泉—曙光π入城东变电站,配套建设1基铁塔和1基电缆终端塔。辅助工程主要有综合配电楼、辅助用房、水泵房、给排水等工程及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冬季使用电力采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控制,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施工场地需采取定期洒水、降尘等措施,对堆放物料进行百分百覆盖及围挡,运输非整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避免沿途抛洒,土方开挖、回填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相关要求。
(二)在施工、安装及检修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场内运输道路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
(三)工程弃方用于场内道路路基和场地平整,多余弃方按规定做到合理处置,禁止随意倾倒;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要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恢复植被。
(四)项目施工营地生活区设置移动卫生厕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暂存于防渗污水收集池,定期拉运至污水处理厂做处理。施工结束后拆除;项目使用商业混凝土,不得在现场搅拌生产。
(五)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六)项目运行后期更换下的废铅蓄电池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变压器下方设置防渗事故废油收集设施,废变压器油排入事故油池,及时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变电站内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七)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废水通过市政管网进入下游污水集中处理厂处理。
(八)项目经营过程中输电线路两侧工频电场强度及磁感应强度需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有关要求;工程线路沿线噪声需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九)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乌鲁木齐城东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报送的由湖北安源安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乌鲁木齐城东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2024年7月15日第26次局务会研究和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6383.86万元(环保投资81.1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轮台路以北(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度41分32.233秒,北纬43度59分14.942秒),新建1座110千伏变电站和110千伏线路工程及配套设施,项目总占地面积1.84公顷。计划建设的变电站规模为2×50兆伏安主变,配套建设三相双绕组浸油自冷有载调压变压器及辅助工程;线千米,采取敷设工艺,由米泉—曙光π入城东变电站,配套建设1基铁塔和1基电缆终端塔。辅助工程主要有综合配电楼、辅助用房、水泵房、给排水等工程及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冬季使用电力采暖。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
“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一)
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控制,项目建设过程中须做好扬尘污染控制工作,施工场地需采取定期洒水、降尘等措施,对堆放物料进行百分百覆盖及围挡,运输非整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避免沿途抛洒,土方开挖、回填须避开大风天气,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有关要求。(二)
在施工、安装及检修过程中,各类车辆须在场内运输道路上行驶,避免随意到处碾压,严禁随意开辟便道、破坏区域内植被,避免引起局部风蚀、造成水土流失。(三)
工程弃方用于场内道路路基和场地平整,多余弃方按规定做到合理处置,禁止随意倾倒;施工结束后,对所有施工迹地要进行清理、平整压实,恢复植被。(
四)项目施工营地生活区设置移动卫生厕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暂存于防渗污水收集池,定期拉运至污水处理厂做处理。施工结束后拆除;项目使用商业混凝土,不得在现场搅拌生产。(五)项目
施工过程中,对产生噪声的设备应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六)
项目运行后期更换下的废铅蓄电池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变压器下方设置防渗事故废油收集设施,废变压器油排入事故油池,及时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变电站内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交由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七)
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废水通过市政管网进入下游污水集中处理厂处理。(八)
项目经营过程中输电线路两侧工频电场强度及磁感应强度需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有关要求;工程线路沿线噪声需满足《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九)
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乌鲁木齐城东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三、委
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