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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6月22日09:00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6月16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小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受让北京理工绿通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受让北京理工绿通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投资设立北京科锐博润试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议案》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投资设立北京科锐博润试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三、审议通过《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6月22日10: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6月16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徐茹婧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一、审议通过《关于〈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真实的情况,能保证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的顺利实施,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详见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的《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对操作原则、审批权限等做了明确规定,总体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
《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企业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受让北京理工绿通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北京科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锐能源”)以自有资金730.43万元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受让北京理工延园招待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持有的北京理工绿通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详细情况如下:
1、北京理工延园招待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北京理工绿通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100%股权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开挂牌拍卖,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科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锐能源”)报名参与竞拍,因最终只征集到一家合乎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科锐能源拟与北京理工延园招待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以自有资金730.43万元通过北交所受让转让方持有的标的公司100%股权。如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科锐能源的全资子公司。
2、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经营范围:电脑打字;复印服务;会议服务;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销售日用品、文化用品、化妆品、电子科技类产品、工艺品;机动车充电桩充电零售;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市场调研;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航空机票销售代理;火车票销售代理;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出版物零售;销售食品;住宿。(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出版物零售、销售食品、住宿以及出版物零售;住宿;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可以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北京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北京理工延园招待所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为其控制股权的人。
北京理工延园招待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任何关系,不存在别的可能或已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经营范围: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汽车装饰;销售汽车、摩托车零配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施工总承包;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充电服务;施工总承包;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可以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北京中天和资产评定估计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的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中天和[2021]评字第20015号《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书》,本次产权交易标的资产评价估计价格为人民币730.43万元。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北京理工绿通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100%股权。
(1)本合同所涉及之标的企业是合法存续的、并由甲方合法持有100%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3)标的企业的全部资产经拥有评估资质的北京中天和资产评定估计有限公司评估,出具了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中天和[2021]评字第20015号《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书》。
(4)标的企业不存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未予披露或遗漏的、可能会影响评估结果,或对标的企业以及它产权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标的企业依照真实的情况将相关的权属证书、批件、财务报表、资产清单、档案资料、印章印鉴等文件资料编制《财产及资料清单》。
(6)甲乙双方在标的企业拥有上述资产及《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书》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各项条款。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已于2021年5月19日经北交所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公告,公告期间只产生乙方一个意向受让方,由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
根据公开信息公开披露结果(或公开拍卖结果),甲方将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柒佰叁拾万肆仟叁佰元整(即:人民币(小写)730.43万元)转让给乙方。
乙方按照甲方及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公告要求支付的保证金,于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外剩余转让价款后,折抵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生效后1个工作日内汇入北交所指定的结算账户。
(1)甲、乙双方应履行或协助履行向审批机关申报的义务,并尽最大努力,配合处理任何审批机关提出的合理要求和质询,以获得审批机关对本合同及其项下产权交易的批准。
(2)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获得北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15个工作日内, 乙方应促使标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1)本合同过渡期内,甲方对标的企业以及它资产负有善良管理义务。甲方应保证和促使标的企业的正常经营,过渡期内标的企业出现的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作出妥善处理。
(2)除非甲方未尽足够的善良管理义务,标的企业有关资产的损益均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标的企业的职工情况:在职职工:4人。标的企业的职工由甲方依据《北京理工绿通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的规定负责妥善安置。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授权、审批、企业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1)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违背中国境内的产业政策;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甲方及北交所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授权、审批、企业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5)同意在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自行办理工商变更,且完成工商变更后的新的标的企业名中不再含有“北理”、“北京理工”或“北理工”等字样或标识,甲方给予必要配合。同时承诺经营过程中不会再使用上述及类似字样或标识。
(6)同意工商变更时变更经营住所。同意在工商变更完成后(以出具新的营业执照为准)5个工作日将经营场所迁出。
(7)同意在工商变更完成后(以出具新的营业执照为准)5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进行资产(含30辆电动汽车)的移交,并同时完成资产清运,清运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已知悉标的企业持有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有效期限于2021年2月23日届满,如需从事汽车租赁业务,乙方需自行了解有关政策并办理相关手续。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均应按照本合同转让价款的30%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要求扣除乙方支付的219万元交易保证金,且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处置。甲方扣除的交易保证金首先用于支付北交所及相关交易服务会员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及拍卖佣金,剩余款项作为对甲方的赔偿,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本次股权转让的最大的目的,一种原因是能够得到北京理工绿通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有利于科锐能源在后续新能源业务、充电桩业务等业务的开拓,另一方面,能够得到北京理工绿通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持有的30辆新能源汽车及其对应的30张新能源汽车牌照,能有效解决公司业务发展、人力激励等所需的汽车牌照问题。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公司二级子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但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符合公司发展的策略和经营需要。本次交易定价合理、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股权转让不会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好影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投资设立北京科锐博润试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北京科锐博润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锐博润”) 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设立二级全资子公司北京科锐博润试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详细情况如下:
1、公司全资子公司科锐博润拟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设立北京科锐博润试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暂定名),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经营范围:生产制造电力无功补偿装置(限分支机构经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养和训练;销售电气机械、工业自动化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电气设备、计算机软件、电子科技类产品、电动汽车充电装置、有轨电车充电装置、轨道交通电气牵引设备、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产品设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可以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拟经营范围:检测服务、电能质量测试(含第三方测试),电力电子技术实验研究,研发技术,技术服务。
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的各种试验、测试等技术服务委托业务一直增长,其中电能质量测试、直流输电设备试验维护、设备绝缘状态测试、高压局部放电测试、新能源发电并网测试等技术服务业务慢慢的变多。设立该标的公司是为满足公司参与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投标的资格要求,增加自主试验检验测试业务,为今后开展相关业务解决资质上的障碍,逐步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目前公司对该业务的布局尚处于初设阶段,未来能否盈利以及何时盈利存在比较大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5,000万元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业务期间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的基本的产品中低压开关系列新产品(中置柜、柱上开关、低压成套开关等)、配电变压器系列新产品(美式箱变、欧式箱变、硅钢变压器以及非晶变压器等)等主要原材料(如铜)占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比例比较高,如果单一在传统现货市场实施采购,其价格波动风险将无法控制,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较大风险,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也将受到极大挑战。为规避铜价格剧烈波动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确定风险,控制公司生产所带来的成本,保证公司主要营业业务健康、稳定增长,公司有必要利用商品期货等衍生品市场的特征和规则,通过期货和现货市场对冲的方式,提前锁定公司产品和原材料的相对有利价格,积极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5、拟投入资金及决议有效期:任一时点保证金余额(不包括交割当期头寸而支付的全额保证金在内)合计不允许超出人民币5,000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使用。公司做套期保值业务期间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6、业务授权: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在额度范围内具体实施上述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
公司开展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大宗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为了规避市场行情报价波动对企业成本的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使用的铜排、铜箔、铜杆、电磁线等与大宗原材料铜期货品种具有高度相关性,铜价格大大波动将对公司纯收入能力带来较大的影响,需通过保值进行对冲。公司将在优先做好主要经营业务且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铜期货业务。
铜期货品种在国际国内都是成熟品种,套期保值也是行业控制价格风险的通行做法。因此通过开展期货的套期保值业务规避价格波动风险是切实可行的,对生产经营是有利的。
1、市场风险:受期货等衍生品市场相关因素影响,期货价格的波动时间与波动幅度与现货价格并非完全一致。相关业务在期现损益对冲时,可能获得额外的利润或亏损。现货市场方向与套期保值方向相反,若现货盈利较大,则套期保值亏损也会较大,公司仅能锁定相应产品毛利率。同时,现货和期货合约之间有基差,期货不同月份之间有月差,套期保值没办法实现100%控制风险。在极端情况下,政策风险或非理性的市场也许会出现系统性风险,造成交易损失。
2、流动性风险:如果期货交易月份流动性不足或出现期货停板,套期保值持仓可能存在无法成交或无法在合适价位成交的风险。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依据公司规定权限下达资金调拨和操作指令,如市场行情报价波动过于激烈,或是存续业务规模过大,均有可能导致因来不及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所产生的损失。
3、技术及操作风险:由于商品衍生品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会存在因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网络、通讯故障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或人为的操作失误所导致意外损失的可能。
4、政策及法律风险:因有关规定法律制度发生明显的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有关规定法律制度或合同约定,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1、公司将套期保值业务规模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匹配,仅为了锁定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不做投机和套利交易,套期保值的数量不超过实际生产需采购的数量,套保周期与现货需求或库存周期相对应,制定完备的交易预案,加强行情分析和基差规律分析,设置合理的止损,以最大限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2、公司将着重关注交易情况,合理选择合约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依据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详细情况,结合市场因素,提前做好资金预算。公司将严控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确保不影响日常经营活动的所需资金。
3、公司将设立符合标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施,选配多条通道,降低技术风险。公司已制定了《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对操作原则、审批权限、管理及内部操作的过程、内部风险报告流程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保密、隔离措施等方面做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公司将合理的安排和使用从业人员、风控人员,加强有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有关人员的综合素养,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套保业务管理水平。
4、公司重视监督管理的机构的政策变化和相关规定的变更,加强对国家及相关管理机构有关政策的把握和理解,根据其影响提前做好套期保值业务调整,避免发生政策风险。
公司开展铜等产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在上述范围内签署有关规定法律文件,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交易,有利于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降低经营风险,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公司制定了《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对操作原则、审批权限等做了明确规定,总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因此,我们都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的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的《商品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对操作原则、审批权限等做了明确规定,总体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赞同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