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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77-62891398《梅州平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入园企业(项目)及标准厂房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高新区管委会反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梅州平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入园企业(项目)建设、运行等方面的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水平发展的意见》(粤府〔2019〕28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梅州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若干措施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梅市府〔2025〕1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租赁标准厂房、企业厂房及众创空间入孵项目需符合园区准入条件并经过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租赁、落户手续。
第四条 入园企业(项目)需经过入园评审,符合入园条件方可入园,符合供地条件才给予供地,符合租赁条件才给予租赁。
第五条 投资合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落户园区的投资项目,投资人与县招商和客户服务中心签订《招商项目投资服务协议》。
第六条 入园协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入园的企业(项目),投资人在园区注册的企业与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入园协议》,明确相关投资管理权责事宜。
(一)土地出让。县自然资源局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挂牌出让,企业依法取得相应产权。
(二)建设要求。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须按如下要求完成投资和实现相应效益。未达到以下要求的,取消享受对应年度的招商引资政策资格:
1.建设周期。建设用地在30亩—50亩(含50亩)的建设周期不能超过18个月,50亩—100亩(含100亩)的建设周期不能超过24个月,100亩以上的“一事一议”,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2.动工期限。必须在拿地5个月内动工建设,并严格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建设并投产。
(1)在协议约定建设周期的三分之一时间内,应完成全部规划建筑的±0以上基础工程或完成总规划建筑面积的20%以上。
(2)在协议约定建设周期的三分之二时间内,应完成总规划建筑面积的60%以上。
(3)在协议约定建设周期内,原则上须完成总平面规划布置图上的所有建筑物建设并投产。
(三)投资变更。极端因素下(企业关停或失去投资能力等),需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变更控制股权的人或实际控制人的,须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并做好衔接工作。
(四)土地用途。入园企业(项目)要严格遵守土地管理规定,按《招商项目投资服务协议》约定内容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实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在征求高新区管委会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用途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在建过程管理。入园企业(项目)规划建设必须按照《广州南沙(平远)产业转移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编)》《广州南沙(平远)产业转移工业园大柘镇北部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执行。工程建设中必须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时现场周围设置封闭式硬质围挡。施工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等法规,主动接受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消防救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二)规划设计管理。入园企业(项目)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应符合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厂房外观、厂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规划条件。企业变电站、配电房等设施应符合梅州市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生产厂房应以多层建筑为主,特殊行业仅需建设一层建筑的应以大跨度钢结构厂房为主。
(三)按图施工管理。建设项目开工前,需履行立项备案审批、规划设计、报建施工等手续并将取得的土地权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经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可电子文本)、消防工程施工图(可电子文本)及相关行政批复或证件、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外立面图(效果图)等各项工程建设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报高新区管委会备案。高新区管委会对建设项目实行“一企一档”归档管理。施工时,企业应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外立面图(与效果图相一致)进行建筑装潢;竣工时,县相关部门要对外立面效果进行验收。
(四)供地红线管理。入园企业(项目)不得超越供地红线界限占用土地。企业所建围墙退让主次干道红线米,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内的土地由企业按园区总体规划实施绿化。临主次干道须为敞放式围墙,企业出入口设置须按规划设计执行。
(五)公共设施管理。入园企业(项目)不得破坏园区公共设施,如有破坏,予以限期恢复;拒不恢复的,由高新区管委会强制恢复,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园区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及准入条件。项目产业方向为覆铜板、钙基硅基、稀土以及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纺织等制造业。入驻企业必须经过入园评审和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项目立项(备案)、环评、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
(二)必须是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
为便于企业的生产管理,原则上一栋标准厂房只允许一种(或相近的)产业项目入驻。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后,不得将租赁的标准厂房转租给他人。
(一)租金标准。原则上鼓励入驻企业整栋承租。若整栋承租,租金标准为5元/㎡/月(均为建筑面积且不含税,下同);若分层承租,第一层租金为7元/㎡/月;第二层租金为6元/㎡/月;第三层租金为5元/㎡/月;第四层租金为4元/㎡/月;第五层(含本层)以上租金为3元/㎡/月。租赁面积超过20000㎡的,可以“一事一议”专题研究,给予适当优惠。自订立租赁合同之日起给予租赁企业3个月的厂房装修及设备安装期,期间免收厂房租金。
注:鉴于租赁政策变化,2024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租赁合同的企业仍可以按原合同约定条款执行,也可按新的租赁政策重新签订合同。
(二)租金收取。标准厂房租金按季度收取,每季度首月10日前缴清本季度租金。
(三)租用保证金。凡租赁标准厂房均需收取租用保证金,保证金标准按租用面积的月租金基数计算,一次性收取3个月租金总和作为租用保证金,封顶不超过12万元。自签订租用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缴交,办理退租时一次性不计息退还。
(一)物业管理方履行对各类标准厂房的物业管理职能并按相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公共区域管理、维护、运行等相关支出(不含基础设施、主体结构及电梯等特种设备设施的大修、更换)。结合园区实际,按1元/㎡/月(均为租赁面积)的标准执行。自订立租赁合同之日起给予租赁企业3个月的厂房装修及设备安装期,期间免收物业管理费。
(二)厂房出租前,通用型水、电、路、讯均到本栋楼前公共位置门口。入驻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另行架设水、电线路,费用自理。天然气使用按燃气公司规定执行。公变以外的配电设施设备由各企业自理。
(三)入驻企业应合理使用标准厂房,装修、安装设备不得损坏标准厂房的主体结构和墙体。如有损坏应修复、赔偿并承担相关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有意取得厂房产权的,可按照国有资产出让(转让)程序,将产权出让(转让)给企业。出让(转让)价格按第三方现时评估价(含土地)计算。定制类标准厂房实行“一事一议”,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经过批准租赁其他企业闲置厂房的项目同样可以享受本条(一)、(二)项政策。
高新区管委会及物业管理方负责对园区内各类标准厂房及区域内的入驻企业进行统一管理服务:
(二)负责标准厂房的物业管理,对标准厂房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入驻企业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公共管理范围指园区范围内入园企业(项目)建设规划许可红线外的公共部分。
(一)禁止入园企业(项目)在园区内乱搭乱建,擅自改变和破坏园区的建筑设施和设备。
(二)入园企业(项目)和建筑施工单位出入园区装运垃圾、粪便、泥土、沙石、燃料、废渣、建筑垃圾等物品的各种车辆,应采取防溢漏措施。拒不执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入园企业(项目)及建筑施工单位必须限时清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规范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建筑施工后产生的建筑垃圾(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八条 生活、工业垃圾应按垃圾分类相关要求统一投放至收集设施,严禁随意堆放。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有偿收运,工业垃圾由入园企业(项目)或委托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收运,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垃圾。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项目)统一使用园区的水、电、路、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铺设供排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取用地下水及建设其他未经许可的设施。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项目)必须在园区内依法注册登记,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入园企业(项目)要严格履行按时支付员工工资、缴交员工社会保险、落实员工卫生健康权益等法定义务,切实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入园企业(项目)必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在正式投产30日内,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必须上墙并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备。
第二十三条 入园企业(项目)必须执行国家相关质量安全规定,全面树立质量管理意识,健全质量管理保证体系,不得使用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不得生产违法违规产品。
第二十四条 入园企业(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相应环境影响和安全评价、审查。项目竣工后,应按要求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三同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凡取得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产三个月内按规范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持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确实需要整改的,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入园企业(项目)在建设阶段,应按月向高新区管委会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项目投产后,应按高新区管委会及各级统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月、季、年等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入园企业(项目)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企业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建设。
第二十七条 入园企业(项目)必须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人员,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健全应急和管理机制,及时治理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第二十八条 入园企业(项目)必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备足安全物资装备,全面建立在职人员安全意外伤害保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高全员防范风险隐患能力。
第二十九条 入园企业(项目)必须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检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相应情况给予相应处置;发生安全事故或治安案件,应在规定时效内及时向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入园企业(项目)必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申领排污许可证和环保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入园企业(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厂区内做到雨污分流,坚持节能减排达标排放。严禁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
第三十二条 入园企业(项目)必须依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成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保护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入园企业(项目)必须自觉接受生态环境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的环境保护检查;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相应情况给予相应处置、处理;发生环境事故或环保纠纷案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高新区管委会要不定期向入园企业(项目)通报园区工作、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项目申报等情况,并听取入园企业(项目)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做好省、市、县相关政策宣传工作。
第三十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要安排人员指导入园企业(项目)办理项目立项、土地审批、规划、建设、环评、工商登记、税务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办理入园企业(项目)的各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材料齐全且手续完备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需报市级以上机关审批的,业务主管部门应从实从快协调指导工作。
1.入园企业(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自身原因超过约定开工时间半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达到计划固定资产总额10%或建成一层厂房以上的视作开工)。
2.入园企业(项目)未按协议约定完成建设进度的、建设进度明显滞后的、不符合投资建设要求的、违法违规建设的。
3.在建设期内,因自身原因造成连续停工3个月以上的;建设期满未建成,又无双方约定调整建设期的(分期建设的项目按分期计算)。
4.入园企业(项目)在协议约定的建设周期结束后的12个月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低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60%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税务部门认可的建筑安装及购置设备取得的有效票据金额为依据)。
5.入园企业(项目)在协议约定的建设周期结束后的24个月内,企业产出效益(产值等)低于协议约定50%且有违约的,或劳资矛盾激化的。
6.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的企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2年内未投产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年内未投产的。
1.约谈。高新区管委会联合相关部门对该企业负责人开展警示约谈,明确指出企业履行《招商项目投资服务协议》《入园协议》及执行本办法过程中的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做好约谈记录,以《约谈纪要》形式发至被约谈人。
2.整改。约谈后,对提出可行性整改方案的企业,高新区管委会视情况给予3至6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期间,企业须每月向高新区管委会报送整改情况,高新区管委会应不定期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可启动法律程序并通过发送律师函的形式予以督促。
3.清退。在规定的时限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将先行在资源要素配置、各项惠企政策、企业信用评级等方面给予否决,并依据项目建设进度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分类给予清退处理。
1.无偿退出。由县招商和企业服务中心、高新区管委会终止与企业签订的《招商项目投资服务协议》《入园协议》;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注销土地证书,地面建筑物自行拆除(搬迁),前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2.资产重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方式,企业可通过市场交易方式进行资产重组或置换项目,但必须向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鼓励园区内优势企业和招商企业兼并或收购不良企业,并在政策上给予一定优惠。
3.政府收购。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项目资产进行评估,并追缴已享受的各项政策待遇后,由县人民政府按程序直接出资收购,另行招商。
4.强制退出。依照国家强制关停企业的有关法规和政策,以行政手段强制企业关闭,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吊销企业相关证照。
(一)入驻企业承租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停产除外),解除项目入驻合同、收回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管理方权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1.欠缴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6个月以上,经书面通知后10日内仍未缴清的。
(二)企业入驻1年后厂房空置率达30%以上的,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其空置的厂房及附属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入驻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十条 入园企业(项目)在签署《入园协议》或租赁合同时,本办法作为必然附件。
第四十一条 入园企业(项目)因特殊情形无法执行本办法规定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协商解决。
第四十二条 远岭科技园标准厂房相关租赁政策,由高新区管委会与梅州远岭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另行商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平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平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园)入园企业(项目)及标准厂房管理办法》(平府办发〔2021〕6号)同时废止。